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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執行設置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受獎勵對象依據示範計畫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獎勵費用:
(一)執行設置階段獎勵費用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八)。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或電業執照文件影本。
(三)本部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五)獎勵費用領據。
二、撥付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前條及前項獎勵費用領據,應敘明「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印、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