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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
一、責任分界點及保護協調設定之查對。
二、責任分界點至變壓器二次側主配電盤主要用電設備之查對。
三、前款主要用電設備之接地電阻重點檢測。
實施前項檢驗時,應對用戶宣導變電設備防範鳥獸蟲害等外物碰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