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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水輪機或抽蓄用水輪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避免漂流木、垃圾、土砂等流入,造成設備受損。
二、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大水壓。
三、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高轉速。
四、承受運轉中之最大振動。
五、設置迅速阻斷水流之裝置。
六、設置於異常時能自動且迅速停止水輪機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