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用電場所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當地輸配電業查核或查閱。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用電場所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