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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三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