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證照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證照者。
二、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