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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
一、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三項所定情形之一。
二、使用汽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前項漁業人,於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為處分前有變更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九款規定裁處該違規漁業人。
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但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以偽造、變造航程資料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