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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計量技術人員應接受與計量領域相關之繼續教育。
前項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政府機關、學校、公會、學會、協會、教育訓練機構或研究機構舉辦之計量領域相關課程、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講師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五點;屬國際性質者(講者至少有一人為外籍人士),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二、在報章媒體、期刊雜誌發表計量相關論文、文章或評論,或參加相關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積分十點,如為第二作者及其他作者積分五點;刊登媒體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擔任度量衡專責機關之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反映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每一有效案件積分三點。
前項繼續教育之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度量衡專責機關以外之主辦單位辦理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計量領域相關課程、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前,應檢送課程簡章或行程表,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以確定核予之繼續教育點數,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事後核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