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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指定實驗室執行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測試;其測試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
前項測試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十年。但各類度量衡器特定規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