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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檢驗機關(構)每年最少定期追查一次,並得隨時辦理不定期追查;追查時,得視需要增加抽樣範圍及數量。
廠商應使用符合規定之原物料,並自行查核原物料與供應商及建置查核紀錄,檢驗機關(構)得視需要辦理紀錄抽查。
發生管理系統符合性相關重大事件時,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違反驗證標準之虞者,標準檢驗局得辦理赴廠查核,並得視廠商違反之情節輕重,通知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