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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生產事業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請獎勵者,其所購置之機器、
設備或運輸設備,除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自國外輸入者外
,均以全新為限,並應於到達國內或裝置完工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
發給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如係在國內購置,其所包含已使用部分占全部
價值在百分之五以內者,視為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