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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承裝業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辦理合格承裝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