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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購社區用地者,應按承購價額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申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價款,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
申請人經核准申購並接獲繳款通知之日後,放棄承購者,其所繳保證金不
予退還,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