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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之技術事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機關指定技師辦理前項事項時,應給付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