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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規則之規定須被接地之圍籬,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限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及轉移電壓。
圍籬之接地連接,應被接至封閉式設備之接地系統或予以個別接地,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圍籬門或其他開口處之每一側接地。
二、圍籬門被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或圍籬。
三、除使用非導電之圍籬區段外,使用埋入式之搭接跳接線,於跨越其門或其他開口處做搭接。
四、若在圍籬結構上方裝設刺線,將刺線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或圍籬。
五、若圍籬支柱為導電材質,接地導體(線)視需要與圍籬支柱做適當之連接。
六、若圍籬支柱為非導電材質,每個接地導體(線)處之圍籬網及刺線已做適當之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