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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
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於每班工作前、停工後及工作中實施作業場所、環境與設施之安全檢查及測定,並將檢查及測定結果詳細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其他礦場作業人員應就其自動檢查範圍,對作業場所及設施實施安全檢查;其檢查工作應受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