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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
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