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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地方律師公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