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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項收費聯單及收據,應先編列號數,每日順號連接使用,不得缺號或塗
改。所有金額各欄之數字,應以大寫填列 (例如:壹、貳) ,不得省略潦
草,遇有因繕寫錯誤,而致缺號之聯單收據,應由經辦人員檢同原件聲敘
理由,並送機關長官核准註銷送會計室辦理。
會計室收到前項聯單及收據,除核算金額外,並應檢查有無缺號或塗改,
如有不符情事,須退還出納室查明更正後再行登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