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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