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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補助傑出人士與其配偶在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國家安全利
益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函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