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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園區科學工業以儀器、設備捐贈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研究機構,
得依受贈單位之性質,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就該儀器、設備未
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