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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
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九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
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
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並由本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