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政府撥繳部分,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務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教職員繳付部分,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基金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