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
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
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相
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立
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
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
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
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
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依
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支領退休金,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
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
預算支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
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依其他法令重行資遣者,
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亦同。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