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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山域嚮導正式課程,並實施山域活動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山域嚮導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