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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失效。但於期滿一個月前向受
委託單位申請校正,並由受委託單位於證照上加蓋校正章者,有效期限延
長四年。
持證者於期限內應參加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否則,期滿失效

前項專業訓練,由受委託單位依附表二所定科目舉辦並於登山嚮導員證註
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