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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部得編列預算,就學校辦理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計畫審查補助之。
前項補助項目以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與印刷版權費等必要費用支出為原則;其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