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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特殊教育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之,並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各校定之。
特殊教育學校為推展校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前項校務會議及各種委員會之設置,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得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