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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簽訂之合聘教師聘約,主聘、從聘學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前,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與合聘教師簽訂聘約。但原聘約內容更有利於合聘教師者,得從其原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