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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校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行清算。
二、清算後教育儲蓄戶內尚有賸餘款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
三、前二款程序完成後,結束教育儲蓄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