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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審議通過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設籍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實驗教育之轉出、轉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