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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調查專業人員。
輔導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輔導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訓。
人才庫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均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擔任校事會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