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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專職族語老師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
專職族語老師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薪傳級或優級合格證書者,除按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支給薪資外,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三千元。
專職族語老師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專職族語老師如於年度中轉任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適用對象或比照發給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學校按實際擔任專職族語老師之月數比例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