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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前項審查、測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