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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
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