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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核准籌設後,創辦人應於三年內,依籌設計畫完成籌設及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立案: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外國僑民學校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