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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制及藥物濫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
二、有關事故傷害防制、視力保健、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
三、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前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