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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就下列事項擬訂業務操作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一、營業時間及假日事項。
二、開戶及銷戶事項。
三、保管有價證券之對象及保管方式事項。
四、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事項。
五、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事項。
六、保管有價證券之質權作業事項。
七、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之配發作業事項。
八、保管有價證券之過戶事項。
九、保管有價證券之送存及領回事項。
十、保管有價證券遺失、瑕疵或滅失處理事項。
十一、保管有價證券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十二、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管劃撥事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