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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
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
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