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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
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生效或核准:
一、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逾期尚未募足並收取款項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對外發表不實資訊或發布資訊與申報或申請
書件不符,且對應募人或購買人之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情事者。
六、金融資產發生重大變化,致嚴重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價格或
發行條件者。
七、其他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通知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時之限制或
禁止規定者。
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或核准時,已收取證券價款者,受託機構或特殊目
的公司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
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