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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經代公司符合下列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符合下列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得降低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一)最近一年內未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且未有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驗證。
(三)網路投保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導入。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或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減少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提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前項提高後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