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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
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之績效報告傳送予委託人或受益人。
二、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製作錯誤之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記錄或有價證券之持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