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紀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公司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經紀人公司調整之;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前二條所定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亦同。
經紀人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擬選任之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認有適用前條第三款或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或委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經紀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公會報備;個人執業經紀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及前二項相關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經紀人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