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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
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營業用資產及不動產投資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四、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費率結構之重大變動。
五、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銷售通路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一、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