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