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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
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