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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職務。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境外子公司職務,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商業習慣無法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經該金融控股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