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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每家被投資事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
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但其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
股所得股份不在此限。
創業投資事業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
以儲存銀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及票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