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合作金庫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商同
常務理事選定,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
准備案。
總經理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
主管機關備案。
省、市合作分金庫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總經理提陳
理事長同意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派任之。